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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公交场站和站务室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15:36来源:市交通局 作者:公交观察员 点击:
2016年11月17日,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关于《沈阳市公交场站和站务室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公交场站及公交站务室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和完善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起草了《沈阳市公交场站和站务室管理规定》,现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7日-11月30日,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们,电子邮箱:jinjiegeng@qq.com



沈阳市公交场站和站务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交场站及公交站务室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和完善其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交场站包括公交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及公交停保场等。公交站务室包括车队管理人员办公室、公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等。

       第三条  沈阳市交通局是全市公交场站及公交站务室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其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内五区、沈北新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范围内的公交场站及公交站务室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国有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由沈阳客运集团公司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公交场站使用坚持就近原则,由就近线路企业与沈阳客运集团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

       属地政府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由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委托进场线路所属公交企业进行管理,并服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行业管理。

       公交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公交场站,由本企业自行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交场站实行服务有偿使用原则。公交场站管理单位为进入场站的其他企业线路提供秩序维护、日常路面养护、消防安全、清洁扫保等服务管理的,根据双方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方法和标准向进入公交场站的线路所属企业收费,具体方式由公交行业协会自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交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场站营运服务,对场站营运秩序进行管理;

       (二)场站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

       (三)维护场站消防、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

       (四)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公益性宣传及临时活动。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第八条  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公交场站,应当凭线路批复文件与公交场站管理单位签订场站使用合同。除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核准的公交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交场站营运。

       公交企业可以根据线路的运营情况,提出调整线路走向及其使用的公交场站的意见,报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批准。

       第九条  公交企业进入场站营运,应当向公交场站管理单位提交进入场站营运线路配车数。公交场站管理单位根据公交场站的使用面积、场站车辆和人流组织方案,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车辆站内的行车流向、停放位置,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交企业在线路运营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临时增调车辆进站的,应综合考虑场站容纳能力,由公交场站管理单位与公交企业协商处理。

       第十条  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根据公交线网布局和场站分布情况调整公交线路进入公交场站的,公交场站管理单位和公交企业应当服从调整和安排。

       第十一条  公交场站管理单位管理公交场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场站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场站从事货物运输等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不得擅自将公交场站及其附属物品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

       (四)不得随意改变场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场站运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切实履行与公交场站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条款;

       (二)遵守公交场站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服从场站管理人员指挥;

       (三)车辆按公交场站的规定行驶、上下客和停放;

       (四)车辆不得载客进入公交场站加油区;

       (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车辆噪音扰民;

       (六)车辆各项技术、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公交场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候车廊、站务用房、排队护栏、地面标线等站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污损、更改站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标志;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危害人体健康与卫生的物品进入公交场站;

       (四)其他危害公交场站设施及营运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修建的公交站务室,资产由局国有资产处管理,使用由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统筹安排。

       公交站务室使用单位如对现有站务室进行调整,须经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核准。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提报站务设施需求;经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核准后,报市交通局统一纳入市城建计划;计划完成后,移交申请的公交企业使用、维护和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  公交站务室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公交站务室的日常维护管理,有义务保持站务室内外整洁,确保功能有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修建的公交站务室报废,报废前须向局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备案。对未达到报废年限前损坏并不具备维修价值的,可提前报废。

       第十八条  公交站务室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改变公交站务室的使用功能;

       (二)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公交站务室地点;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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