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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

时间:2007-08-21 13:36来源:沈阳公交网 作者:小林 点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改委、国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改委、国资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为市民提供经济、安全、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简称公交)服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公交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既是国家发展战略,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本质内涵,全面理解优先发展公交战略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优先发展公交的有关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把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遵循城市公交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以优先发展公交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导向,坚持财政支持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科技投入优先的原则,科学配置区域内交通资源,把公交作为城市交通的核心,建立以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多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城市公交体系,确立我市公交优先发展地位。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全市市内公交线网密度达4.1公里/平方公里,市民乘坐公交出行比例达到35%,公交车辆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达到17.5台,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500米站点覆盖率达到100%,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尾气排放全面达到欧Ⅲ标准。现有三级以上马路全部开通公交车,填补城市公交空白点,形成以“三环、三横、两纵”为干线,覆盖我市四大发展空间的公交线网体系。建立全市公交指挥调度系统和智能化附属服务系统,形成具有快速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经济、安全、便捷、舒适的公交体系。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公交优先”的硬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市实现“公交优先”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加快公交场站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将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确保资金和建设责任的落实。要将公交场站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大型公共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公交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要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要重点推进枢纽场站规划建设,民航、铁路、长途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和繁华商业区、多条公交线路汇集处,应建设大型公交枢纽中心,方便市民“零距离”换乘。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二)启动地面快速公共汽车营运系统(简称BRT系统)。市交通局、建委、公安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推动BRT系统的建设,提高城市公交运行速度。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BRT系统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启动贯穿东西、直达南北的两条BRT系统试点,并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和新建,在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逐步推行,争取2010年前完成“三横两纵”97公里准快速公交系统。

  (三)保障公交的道路优先使用。市公安局要逐步扩大公共汽车专用道路覆盖范围,确保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提高城市公交运行效率。要通过设置公交专用道路、单项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专用道路及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交专用道路发挥作用,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四)加快智能化公交系统发展。市交通局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科技成果,对传统的公交系统进行改造,加大科技投入,推动智能化公交发展。要加快公交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管理,并逐步建立公交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运营调度系统、车载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管理系统,提高公交的运行质量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满足城市发展和公众的需求。  

四、落实扶持政策

  城市公交的发展要纳入政府公共财政系统,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交发展经济政策,为“公交优先”提供政策支持。

  (一)加大公共财政投资力度。城市公交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切实加大对城市公交的资金投入。市财政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交设施建设,并确保每年都有稳定的增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公交建设基金应当足额用于城市公交规划确定的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换乘枢纽、保养地、调度中心等设施建设,公交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公交企业发展高档大容量、动力性强、舒适度高、低消耗、低污染的绿色公交车辆,提高城市公交服务水平,市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支持。

  (二)实行用地划拨制度。有关部门要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交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交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地、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等费用,对征地拆迁费用和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贴。

  (三)建立低票价补贴机制。有关部门要继续实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对因实行低票价及老年人、残疾人、军人、中小学生、特困家庭减免票价形成的政策性减收额,由市交通局、财政局等部门按实际发生测算核定,政府给予补贴。补贴由市财政定期拨付到位,并由交通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市交通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交票价管理机制,完善公交票价评估和听证制度,在兼顾公交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市民承受能力和公交企业经营成本,科学核定城市公交票价。

  (四)规范专项经济补偿。市交通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城市公交企业因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包括新开线路亏损、新增车辆、应对突发事件等,经审定核实,报政府批准后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要建立公交燃油补贴机制,对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交增加的支出,由中央或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五)建立评价、评估和补贴制度。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状况和市场价格因素,合理制定公交运营成本定额、利润比例和考核方案,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进行综合评价和审计,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减收额,给予适当的补贴,并纳入市财政预算。市交通局要监督城市公交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成本。  

五、完善市场运作机制

  建立完善的公交市场化运作机制,有序开放公交市场,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供机制保障。

  (一)推行城市公交特许经营。市交通局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并规范公交特许经营制度。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授予线路特许经营权。对现有的公交线路要根据公交规划和城市发展进行调整和优化,明确营运主体、期限和服务标准。禁止重复授予同一线路的经营权;禁止公交线路或车辆租赁经营、挂靠经营、个人承包经营。对现有的个人承包线路或车辆要分期分批实行公司化改造。

  (二)保障公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公交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要根据城市公交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指导公交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稳定增长机制,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要指导和监督各类公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要加强对公交企业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权益。要指导监督公交企业在转制、出让、合资、合作等经营活动中,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公交市场监管。市交通局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能力、服务水平的监督考核,防止因线路和车辆转卖或转包给个人,造成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交正常运行、危害公交安全等行为。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公交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公交发展的年度计划和指标、价格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市建委、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指导和监督,为优先发展公交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加大科技投入。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公交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交的技术需要。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交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交系统,提高城市公交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交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优先发展公交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公交行业发展,使公交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四)加强社会宣传。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重要意义,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领域的群体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公交行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使市民自觉选择公交作为出行的主要方式,培育良性城市公交市场。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2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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