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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1-16 23:51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沈阳公交网 点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3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6〕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

  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本质内涵,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

  以建设“公交都市”为契机,通过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构建以常规公交为主体、轨道交通为支撑、其他公交方式为补充、一体化交通枢纽为节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公交网络覆盖并向周边城区发散性延伸的“全域公交”体系,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到2017年,基本建成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公交车(含地铁)拥有率达到23标台∕万人以上。轨道交通形成“一横两纵两L”的地铁骨干网络。公交专用道设置比例达到21.7%,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达到18公里/小时。中心城区建成区公交站点每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达到60%,淘汰全部黄标公共交通车辆,加大老旧车辆更新力度,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80%,不再新增柴油燃料公交车,公共交通正点率达到95%,无缝衔接轨道交通站点设置比率达到30%。到2020年,城市公交车(含地铁)拥有率达到26标台∕万人以上。公交专用道成网络覆盖,高峰时段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小时,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5%,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100%,彻底淘汰柴油燃料公交车。

  三、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市交通局要加快编制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各项规划,建立系统、科学、全面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体系,指导我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

  到2017年,市交通局负责编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含地铁走廊公交线网优化方案)、公交枢纽场站专项规划、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公交专用道系统规划等。市规划国土局要配合完成各类规划编制研究工作的审查,并将相应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修改或变更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用地挪为他用。

  各地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由当地交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送市交通局备案后实施。

  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由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建委、交通局共同参与项目审批核查的工作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配套设施作为新建城区、客运站、居民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对符合配建标准的主体建设工程,实现项目与配套公共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主体工程投资;对未按规定和标准进行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建项目,市规划国土局不予规划审批;对竣工验收未合格配建公交场站的,其主体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重点加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将公交枢纽作为新建、改造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的必要条件,实现多种交通方式的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

  市规划国土局要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指标并无偿划拨。在现状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中,对规划和用途相一致的,要完善规划和用地手续;对规划和用途不一致的,要酌情调整用地性质。

  市建委、城管局、公安局和交通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公交站台、港湾式停靠站和配套供电设施的合理布局。市交通局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候车廊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与日常监管,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拆除、移动相关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项目要列入年度城建计划。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将解决公交车辆马路停车问题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车辆段、大修厂等配套设施用地。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要在保证原有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开发,政府投资开发的收益要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及公交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的监管,严厉查处侵占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行为。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土地综合开发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轨道交通和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交停靠站、首末站、枢纽站、停保站等相关设施)等PPP项目。

  五、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常规公交投入补贴补偿机制

  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城市经济状况以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制定群众可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可负担的公共交通价格;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和企业运营成本与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实行年度公交运营监审,建立科学的公交运营监督、评价机制,对公交运营价格、收入、成本等情况开展专项监审评估,分析确认公交运营的实际情况。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建委等部门要会同市交通局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亏损、车辆购置等方面的专项补贴补偿办法,建立长效补贴补偿机制。在推动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同时,要加大对常规公交的财政支持力度,为常规公交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审计局等部门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测算工作机构,建立合理的公交行业成本核算及补贴办法,对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士兵、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人群免费乘车,学生优惠乘车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以及承担冷僻公交线路开辟、“夜经济”延时运营服务、大型公益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减收,给予等额经济补偿。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机制,将公交企业享受政府补贴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生产效率评价结果挂钩,建立公交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和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区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项目,设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公共交通线路的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运营亏损弥补、车辆设备购置补贴等。

  市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税费减免相关规定,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相应税费,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部门要参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对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公交车、有轨电车用电给予电价优惠。

  六、建立规范、公开的城市公共交通评价体系

  市交通局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通过行业管理考评、市民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每年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企业运营绩效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将考核结果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线路资源配置、车辆投放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市民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满意度。

  市交通局要强化城市公共交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规范,会同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公示、运营价格听证和重大事项公开公示等相关制度,拓宽市民意见征集和反馈渠道,确保决策制定的民主、公开。

  七、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系统建设

  市公安局要加快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建设,加大对侵占公交专用道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中心城区建成区有条件设置公交专用道的所有主干道、道路条件较好且公交线路集中的其他道路,均应考虑设置全天或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逐步形成城市公交专用道路网。合理增设公交优先信号,逐步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行速度、准点率。

  市公安局要组织实施以公交优先为导向的城市交通优化管理工作。市行政执法局要通过整治阻碍公交车辆运行的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使交通道路组织管理、停车管理和违章处理等软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通行速度和运行效率。

  八、深化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改革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法治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制度体系。市交通局要加大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备案登记制度,加强车辆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公交驾驶员星级管理制度,驾驶员星级与工资水平挂钩;修订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推动企业运营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大力推动公共交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树立国有企业在公交市场的主导地位,使其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加快以沈阳客运集团为主体的公共交通市场整合重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卸掉历史包袱,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建设现代公共交通企业。

  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等部门要在办理户口、社会保险和享受保障性住房方面提供政策倾斜,积极吸引和鼓励外来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指导线,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保障职工超时、超强度劳动得到合理补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到2017年,公交驾驶员平均工资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九、推动城市公交智能交通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

  市交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建设车辆运营智能调度管理系统,提高公交运营调度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公交运营调度和业务管理智能化;建设公交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完善沈阳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提升公交信息服务,实现公交动态静态出行信息查询服务、公交乘车路径规划等个性化信息服务等功能。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要会同市交通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宣传和普及,继续推进“一卡通”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和跨市域公共交通之间的互联互通。市公安局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库建设,与交通部门共享道路视频监控信号;要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影响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工作的监管,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环保局要大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节能减排,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应用。市交通局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要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应急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市交通局要以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构建相互衔接、运转有序的城乡居民出行环境为目标,逐步对市区内现有运行或与公交并行的短途客运班线进行集约化、公交化改造,制定统一的运营管理及服务标准,并定期考核;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通达率和通达等级,促进农村公路网络化发展,为城乡公交网络化发展奠定基础;适时开通由中心城区至区、县(市),区、县(市)至乡镇,乡镇至村的三级城乡公交网络。

  相关地区要在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对本地区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给予扶持。市财政局要将城乡公交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比照常规公交制定各项补贴补偿办法。

  十一、保障措施

  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建立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执法局、交通局、安监局、国资委、沈阳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和强化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及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相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尽快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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