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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就职公交司机先交万元保证金

时间:2011-06-01 15:17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公交观察员 点击:
每一位供职于南昌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司机,都要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向总公司缴纳1万元的设备安全使用保证金或者是安全保证金,所涉人员数量超4000人,所涉金额超四千万元。近日,七名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离职驾驶员向记者爆料。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人

  “每一位供职于南昌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司机,都要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向总公司缴纳1万元的‘设备安全使用保证金’或者是‘安全保证金’,所涉人员数量超4000人,所涉金额超四千万元。”近日,七名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离职驾驶员向记者爆料。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人事处处长罗晓保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收取入职司机1万元保证金系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劳动责任状中明文规定的,并会每年支付利息给予职工,但蹊跷的是,在数名员工提供的《营运车辆设备安全使用责任书》中,仅有职工签名,并无南昌公共交通公司的任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保证金”并没给司机们带来保障


  七职工投诉公交公司收取“押金”

  “每个司机入职时,都要收取1万元的押金,名称五花八门,有的叫设备安全使用保证金,有的叫安全保证金,程序是分公司给每位司机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将一万元现金打进这个账号,最终凭汇款回执到公司领取收据,收据都盖有各分公司的公章。”5月30日,饶俊等七名前南昌公共交通总公司(下称南昌公交)的司机向记者爆料。

  饶俊,2008年4月份应聘上南昌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一职,从事公交线路20路的驾驶工作,隶属于当时的四公司。在刚入职的时候,他按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1.8万元押金。“是通过银行交纳到公司的账户上的,后来凭汇款回执到分公司领取了盖了分公司公章的收据,收据上注明的名称是安全设备使用金。”饶俊告诉记者。

  据介绍,2009年公司将所有司机手上的收据都收回,退回了8000元的现金,并重新开具了收据,收据内容不变,只是押金从1.8万元减少到了1万元。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而南昌公交公司却以安全使用为名收取押金,据我们了解,公交公司有上百条线路,包括远郊线路在内拥有3000多辆车,其中市内车辆有2300多辆,司机有4000多名,光这笔押金就有四千多万,这笔巨款为何收取,收取依据在哪里,至今我们依然不知道。”饶俊如是表示。

  交钱容易拿回难辞职得扣违约金

  “2011年2月初,我因身体不适想请三天的病假。医院的各方面手续都完备,但是分公司的相关领导就是不予批准。为了避免因为个人身体原因导致车辆驾驶的时候出现意外,我被迫向分公司相关领导提出辞职要求,也未得到任何回应。”饶俊告诉记者。

  饶俊说,收取“押金”时,只需汇款至指定银行账户即可,凭回执就可以领到收据,但是当我提出辞职,并要求退还我一万元押金的时候,却是手续

  繁琐。需要经过车队队长——安全员——行管员——机务员——分公司经理等诸多人签字,否则就根本领不回“押金”。

  “离职后,我们想要分公司退还我们的押金,可是不是今天这个人不在,就是明天那个人不在,故意拖我们的押金,后来等我们找到分公司经理,他竟然告诉我们需要从1万元押金里扣除2500元的违约金,还有服装折旧费500元,合计3000元,这让我们无法理解。”饶俊、万智辉等人对南昌公交公司的做法感到不解。

  饶俊告诉记者,在进入公交公司工作后,公司让他签订了一份《营运车辆设备安全使用责任书》,其中第八条中规定,乙方(指公交司机)违约或提前终止责任书,甲方应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即恢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由乙方承担2500元作为车辆的修复与鉴定费用。但是,当他提出辞职后至今,已经过去了三个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鉴定文书和修理费用清单,只是态度强硬地要求扣除2500元违约金。双方协商数次均未让步。

  “责任书”只有单方签字遭司机质疑

  “在劳动合同书中,双方都是平等的,规范签订的,可是在之后签订的《营运车辆安全使用责任书》中就存在许多霸王条款,对我们极不公平。考核标准也是不人性的,尤其是扣2500元的规定,根本就是‘霸王条款’,况且公司根本就提供不了鉴定文书和修理清单,我离职后第二天就有其他司机在开我原来驾驶的车,这也能扣掉我们2500元?”饶俊等人对南昌公交公司的做法感到非常不满。

  在饶俊和万智辉等人提供的《营运车辆安全使用责任书》中,记者看到了关于收取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其中规定,乙方(司机)在签订责任书时,须一次性向甲方(南昌公交公司)交纳营运车辆安全使用保证金1万元。而当乙方提前终止责任书的,甲方应技术鉴定,及时恢复。但令记者和饶俊等人感到不解的是,数名投诉人提供的责任书都是只有司机乙方的签名和手印,作为甲方的南昌公交公司并未在上面有任何人签名或公司盖章。

  南昌公交公司称不觉得有不合理的地方

  5月30日下午,记者与投诉人饶俊等人来到位于南昌市站前西路的南昌公共交通总公司。

  该公司劳动人事处处长罗晓保告诉记者,收取设备安全使用保证金是南昌公交公司一直的做法,以前保证金的名称是国有资产保证金,因为公共汽车的所有权是国家。后来经过时间的迁徙,现改名为车辆安全使用保证金,公司出于几方面原因考虑,才决定收取的:

  其一:南昌公交是服务性企业,如果员工无故离职或者辞职,导致车辆无人驾驶,对群众出行会造成不便。

  其二: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提及保证金一词,仅仅在责任书中规定,是企业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行,提出的责任保证金的概念。

  其三:当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与乘客发生口角或者纠纷,甚至是肢体接触,涉及经济处罚的时候,可以先行从该保证金中扣除。

  其四:为了防止驾驶员在路上的时候,注意力不集中或者其他问题出现,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收取了该笔费用后,对驾驶员也是一个督促作用。

  其五:保证金是否该收取,是否合理,南昌公交公司也征求了劳动部门的意见,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坚持收取的,并不觉得有不合理的地方。而且保证金都是总公司收取的,下面的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根本就没有权利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同时,罗晓保表示,南昌公交公司每年都会将保证金的利息发放给每位驾驶员,而这个说法也得到了部分投诉人的证实,但是还有三名驾驶员称未得到任何利息。

  当记者询问为何在责任书上没有南昌公交公司一方的签名或者公章时,罗晓保表示,他也不清楚,并且反复强调几名投诉人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一切问题需要等劳动部门来裁定。

  [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押金


  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陶小泉告诉记者,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公共交通公司以安全使用车辆为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公交公司应设立完整的公司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来进行管理,不应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来管理驾驶员,属于巧立名目的收取费用,而且责任书只有驾驶员一方的签名盖章,则可能是公司未将责任书发放给驾驶员,单方存放导致的,这也是不合规范的。

  □文/记者辜正飞□图/记者韩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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