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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6-10-31 16:43来源:市交通局 作者:公交观察员 点击: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公交车辆行车安全和整洁美观,维护城市形象及乘客乘车环境,现将《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27日-11月9日,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公交车辆行车安全和整洁美观,维护城市形象及乘客乘车环境,现将《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27日-11月9日,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们。
 
    电子邮箱:23915933@163.com
 
 
 

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公交车辆行车安全和整洁美观,维护城市形象及乘客乘车环境,亮化公交行业窗口形象,为市民提供舒适的出行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及服务标识包括公共交通车辆的车体外观,在公共交通车辆外车身及车厢内的经营性广告和公益性广告、公交行业标识、路牌、线路走向图、收费标准和其他提示性标识或标语等。
 
    第三条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公交车辆车容车貌和服务标识设置情况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公交企业是公共交通车辆车容车貌和服务标识设置的经营责任主体,负责设置服务标识和监督广告的制作、发布,并定期维护,保持车辆的美观、整洁、安全,保障车辆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条 公共交通车辆的整车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身外蒙皮无明显破损。
 
    (二)车身漆膜无明显剥落或底色暴露。
 
    (三)各类装饰条、压条无翘起现象。
 
    (四)车外各种灯光齐全有效,灯具面罩完好、无缺损。
 
    (五)车辆后视镜整体完好、无破损。
 
    (六)车身各类舱门完好、无缺损,运营中保持关闭状态。
 
    (七)前路牌、后路牌、腰牌方向幕完好、醒目,显示准确、无破损,LED等屏幕完好、显示准确、清晰。
 
    第六条 公共交通车辆车厢内设置标志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交行业标识、企业简称及车辆自编号应设置在驾驶室以下适中区域,整体尺寸原则上为520X520mm,企业简称及车辆自编号应在一行,宽度不得超过公交行业标识。车辆侧路牌附近应同样设置企业简称及车辆自编号。
 
    (二)车辆路牌的设置应当符合GB/T 5845.3—2008(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的规定。
 
    (三)上、下车门后侧醒目位置设置“上车”、“下车”中英文标识。
 
    (四)驾驶室左上方设置公交驾驶员服务卡。
 
    (五)车内左侧车窗上沿中间位置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或适当位置设置GPS指示灯式示意图,标注站名与指示灯逐一对应。
 
    (六)上车门附近设置儿童购票线。
 
    (七)老、幼、病、残、孕专座用橙色区分,并设置“爱心座椅”标志。
 
    (八)投币箱附近设置提示语。
 
    (九)驾驶员背板设置公交文化宣传板,公示服务宗旨、乘车规则等内容。
 
    (十)车内指定位置设置票价表(详见附件1)。
 
    (十一)车内指定位置设置“禁止头手伸出窗外”、“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请勿与驾驶员闲谈”、“禁止携带宠物”等安全乘车警示标识以及投诉电话(详见附件1)。
 
    (十二)车门附近设置“禁止倚靠”、“当心夹手”等提示性标识。
 
    (十三)灭火器、应急锤、车门应急阀附近应设置指示标识。
 
    (十四)指定位置设置荣誉牌匾等特殊标识(详见附件1)。
 
    (十五)车内外各种标识安装牢固,显示清晰,完好无损,无卷边翘起现象。
 
    (十六)车厢内外无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张贴物。
 
    第七条 公共交通车辆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四无六净”,即车厢内无尘土、无污垢、无杂物、无垃圾(四无),车外漆面(广告外蒙皮)、轮胎轮毂、车厢内壁、玻璃门窗、地板及踏步、座椅和扶手等部位干净、整洁(六净)。
 
    (二)车内垃圾箱应及时清理、无异味。
 
    (三)车内外无张贴物残痕、残留胶痕等。
 
    (四)车内外LED屏、车载电视等设施、标识干净整洁,字迹清晰,无积灰或污渍。
 
    (五)铰接式车辆铰接转盘伸缩棚无破损及污迹,无积灰。
 
    (六)雨、雪等特殊天气结束后4小时内车身恢复干净整洁。
 
    第八条 公共交通车辆车厢内设置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在车厢内两侧车窗上沿适当位置固定的广告看板内或车辆的吊环扶手上。11米以上车型看板数量不得多于6块,11米及以下车型看板数量不得多于5块。
 
    (二)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车辆服务标识;不得妨碍乘车安全及乘客视线;广告看板内未设置商业广告的,应当设置公益性广告。
 
    (三)广告的设计、制作应当与车厢环境相协调,广告的内容要健康、清新、向上,不得含有有碍观瞻、身心健康的文字、图案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车厢内不得张贴或散发书面广告。
 
    第九条 在公交车辆外车身设置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在驾驶室及前车门以后、两侧车窗玻璃最低位置水平线以下、车身两侧后边框(过渡弧线前沿)以前为车身广告发布位置;车辆尾部有后引擎盖的,其引擎盖为广告发布位置,无引擎盖的公交车辆,车辆后部挡风玻璃下方250mm至后保险杠以上及车尾左右两侧250mm以内为广告发布位置,且广告边缘线必须裁弯取直。
 
    (二)广告使用文字、字母、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字体规格原则上不得大于700X700mm。
 
    (三)广告的内容和表述要寓意深刻、画面美观,不得含有影响运营安全的图案,不得含有有碍观瞻、身心健康的文字、图案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广告颜色要搭配和谐,并与市容环境相协调,色彩以车身非广告区域主色调为基础进行过渡,确保整车颜色协调、美观,不得使用影响行车安全的深颜色作为底色。
 
    (四)广告的画面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灯光;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
 
    (五)广告纸的材质应选择绿色环保材料,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状况。
 
    (六)车身非广告区域应按照要求设置车身图案样式。
 
    (七)新投入运营的车辆一年内(以营运证登记日期为准)不准发布车身广告,且一年后主干街路的车辆发布车身广告须按具体要求执行。
 
    (八)车身广告和车厢内广告的广告纸更新周期不超过12个月,广告断档期间,公交企业应以公益性广告代替过期广告或恢复车身原色。
 
    第十条 车厢广告及外车身发布广告,公交企业应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公交企业与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
 
    (二)经公交企业盖章同意的《公交车辆广告发布登记备案表》。
 
    (三)拟发布车身广告效果样式图。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对车容车貌、车身广告情况定期检查,发现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私自发布广告或超出备案范围擅自发布广告的,将责令公交企业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依据《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在整改合格之前,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公交企业车容车貌和服务标识设置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企业信誉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交车辆广告发布区域示意图
 
    2. 11米以上公交车内看板分布图
 
    3. 11米及以下公交车内看板分布图
 
    4. 公交行业标识样图
 
    5. 公交车辆广告发布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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