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购物类场所使用车辆免费运送顾客等运输活动的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沈阳市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2日-12月14日,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们。ghk23920371@163.com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购物类场所使用车辆免费运送顾客等运输活动的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公交行业营运秩序,根据《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购物类场所免费客运的规划和建设、线路管理、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是指利用公共汽车、道路客运等营运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超市、商场、市场等大型购物场所为始发站或终点站,按照固定的走向、站点和时间运行,为购物顾客提供免费乘车服务的线路。
第四条 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的管理工作。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不享受常规公交线路各项补贴政策。
第五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申请由购物类场所经营者提出,线路的走向、长度、车站、车辆配置数量需等线路基本要素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应与现有公共交通线路健康发展相适应,其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线路走向应与现有公交线路具有互补性;
(二)站位设置不得与现有公交线路站点重合;
(三)运营时间(首末班车时间)不得超过所服务购物场所营业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物类场所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申请从事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经验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使用车辆应符合我市公共汽车或道路客运车辆有关规定;
(三)有取得相应车辆准驾资格的驾驶员;
(四)有与相应购物场所签订的合作意向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通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应由线路经营者向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报,申报具体内容包括拟开通线路书面申请报告、运力需求、运营方案、线路走向、运营里程、站点设置等。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采取试运行制度,试运行期为1个月,期满后经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授予经营权。
第九条 取得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凭线路批复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第十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期限为1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线路经营权期满前2个月,经营者可以向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经营者提出正式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续经营权的决定。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权。
第十一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内,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我市公交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常规公交线网布局变化情况,道路建设变化情况等因素,对线路的走向、长度,车站等作出调整。
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 线路经营者与购物场所签订运营合同发生终止、撤销等情形,该合同涉及线路经营权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无偿收回。
第十三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审定的行车作业计划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其线路走向、站点设置、车辆配置数量、车型等。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车站名称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车辆卫生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相关要求和标准。
使用公共汽车运营的,车辆技术指标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相应规定,并由其监管;使用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车辆技术指标及安全管理应符合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相应规定,并由其监管。
第十五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不得使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沈阳市公共交通冬季(或夏季)运营方案》中的在籍车辆从事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营运。
第十六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设施管理标准,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站牌等设施,确保其整洁、性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和收回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车辆报废年限应当按照相应车辆类型相关规定执行。经检测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运营条件的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车辆应当停止运营。
第十九条 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驾驶员应遵守我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相应规定;乘坐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的乘客应遵守我市公共汽车乘客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线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无运营手续车辆的;
(二)聘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客运服务的;
(三)擅自变更线路走向、车站组织运营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养护、维修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设施,并确保其整洁、性能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权,从事购物类场所免费运营活动的;
(二)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经营权被依法收回后继续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将在籍车辆用于购物类场所免费公交线路的,依照《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开通购物类场所免费线路的经营者,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完善相关手续,依法合规经营。